
青岛一方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的关经理13375557915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1:
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: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,且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如查看产权登记信息、询问抵押人的婚姻状况等,基于对产权登记的信赖,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,此时抵押行为通常有效。即便该房产实际为夫妻共有,善意抵押权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: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,一方私自抵押,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,且抵押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有仍办理抵押,这种情况下抵押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。因为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,一般需夫妻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。
若抵押行为被认定无效,抵押权人无法就该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1。但已履行抵押合同的善意抵押权人,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私自抵押的一方主张赔偿损失1。